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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立法院朝野兩黨,因為集會遊行法(以下稱集遊法)修法問題,再度上演霸佔主席台,癱瘓議事的情況。民進黨說一旦行政院版的集遊法通過,就是警察國家復活,台灣會回到威權時代;國民黨則指責民進黨,不關心民生法案,專搞抗爭。但事實究竟如何,也值得我們共同關心。

集遊法的存在,過去一直被許多社運人權團體批評為惡法,是政府用來箝制人民運用上街頭表達不滿意見的工具,因此社運團體都希望可以廢除此一惡法。而修法的契機,則是在2008年11月陳雲林來台,引發民眾大規模的街頭抗爭以及警察過度擴權的爭議中出現。

由於當時反對台灣主權被矮化的群眾聚集在街頭,抗議陳雲林,而執政的國民黨又下令動員數千警力維護陳雲林安全,以致於街頭出現一些警民衝突,更發生流血事件,更有群眾因為警民衝突而遭到逮捕、移送。於是一群大學生聚集在自由廣場之下,要求政府應該修正集遊法,與先前發起廢除集遊法的台灣教授協會成員互相呼應。而這樣的壓力,加上馬英九總統說出集遊法有修正必要後,行政院也有了動作,提出新版的集遊法修正案,民進黨與國民黨委員也各自提出修法版本。

撇開委員各自的提案不談,單從引起爭議的行政院版來看,當中確實是大有玄機。現行的集遊法,屬於「許可制」,必須由申請單位向遊行所在地之警分局申請核可,新修正的規定,雖然用的是「事先報備」的名稱,但在報備的規定上,卻要求集會遊行必須事先報備「目的、方式及起迄時間、預定參加人數、車輛、物品名稱及數量」等,若報備不實,就可開罰。同時在報備之前,必須先取得路權與使用權,才准予報備。這些規定,其中就隱含了「事前審查」的意味,讓政府可以藉由場地管理的名義,限制集會遊行的舉辦。雖名為「報備制」,實際上卻還是「許可制」,而且規定更嚴格。

另外,因為藍綠對抗的關係,經常發生藍綠兩陣營同一時間爭取同一場地的問題,行政院版的作法,卻是同一時間、地點有重複申請,就可「事前禁止」集會遊行,或是在必要範圍內限制或變更其路線、場所或時間,且讓主管的警察機關完全擁有決定的權限,無視憲法中所規範保障的人民有集會結社與自由表達意見的自由,無形中也擴大了警察機關的主導權力。

最後,警方還可以根據集遊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用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務造成重大損害之明顯事實,加以禁止或限制集會遊行。但集遊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早在1998年大法官釋字445號解釋就被宣告為違憲。第十一條第二款「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及同條第三款「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等兩項不予許可規定。解釋文特別指出,這兩項條文均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作為准否之依據,與憲法保障集會遊行自由之意旨不符,亦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但行政機關卻一直未予以廢除,一直沿用,即使行政院新的修法提案中,也依然未廢除。

綜觀目前正在立法院中審議的行政院版集遊法,名義上雖然說是寬鬆,實際卻隱含許多事前審查與事後禁止的條文,並賦予警察機關過大的權限,也無怪乎會被批評為警察國家復活的條款。如果依憲法保障人民表意自由與集會結社自由權利的原則,集遊法確實限制過多。若是真的要要求政府把街頭還給人民,保障憲法規定的人民自由,或許我們應該主張完全廢除集遊法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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