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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我收到了一封來自中華民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發文的通知書,而我涉嫌的罪名是『強制罪』!

什麼是強制罪?
先在這裡說明一下,什麼是強制罪。刑法第304條第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為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為什麼會涉嫌強制罪?
我被松山分局認定涉嫌強制罪的由來是11月5日晚上,我跑到了吳伯雄一干政商名流夜宴陳雲林的晶華酒店靜坐,造成陳雲林受困晶華酒店?!
為什麼要去晶華酒店?我又做了什麼事?
11月5日晚上,我為了表達對國共連手打壓台灣民主自由的不滿,在晶華酒店車道上靜坐。我以為我在行使身為一位自由民主國家的公民都能擁有的自由權利,我更以為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了這份自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裡面寫得清清楚楚
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這裡有圖文可以證明我在現場是和平靜坐


台灣戒嚴了嗎?
自從我收到這張荒謬的通知書以後,想了很久,一直試著理解松山分局認定我涉嫌強制罪的理由。
第一、 我並沒有用暴力脅迫陳雲林,我只是很安份的靜坐在車道上,最後被優勢警力抬走,混亂之中還被莫名其妙的貓到,隔天開始全身瘀青是傷。
第二、 台灣突然戒嚴了嗎?在強大警力保護之下的陳雲林,我們民眾是沒有辦法接近、不可能對他構成任何傷害,和平的靜坐在現場,為什麼被這樣粗爆的對待?
一堆政商名流與陳雲林在晶華酒店築構金權,我們卻在街頭被警力壓制、毆打?為什麼我們表達對政府不滿的聲音要被遮掩打壓?
一個陳雲林來台灣,中國養的一匹郝馬就默視賤踏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台北市警方禁止人民在言論、遊行與集會的行使權利,這種戒嚴作為是憑什麼?這還是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嗎?還是台北市在中國人陳雲林來台灣以後,瞬間變成了中華人民共合國台北特區?
若不是我的通知書上斗大寫著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通知書,我差點懷疑,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台北特區警察局松山分局寄來的!
警察,已經淪為打手;若檢察官起訴我,更呼應我第一篇文章所言,司法已經淪為清算鬥爭的工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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