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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政府為振興台灣萎靡的經濟景氣,行政院提出「振興經濟新方案」,這所謂的新方案其中一項便是近日惹人爭議的每人3600元消費券發放政策(註一)。

我們該怎麼看待馬政府本項「美意」的動機?該如何檢視本項「美意」的實質效果?



要從政治問題來解讀?還是回歸經濟問題來判斷?既然馬政府口口聲聲稱這是「振興經濟新方案」,那為了振興景氣而實施的消費券應該是屬於經濟政策才對,但從馬政府這一個月以來毫無章法輕易變更政策內容來看,又顯然馬政府是非常政治化來處理這件事。

先不論發放成本,光為了這次消費券,國家就得將舉債支出將近新台幣834億元(註二),這筆錢不是天上掉下來的,也不是國民黨黨產支出的,而是馬政府替你我他這些小老百姓預支的。他們期待這筆834億的支出(成本)能創造出大於834億的效果(獲利),換句話說,如果人人都把收到的3600元消費券花出去,就能達到馬政府宣稱的明年(民國98年)GDP 成長率增加0.64-1.28%;這就是消費券做為一項經濟政策能夠創造出的最高效益,能實質被估算出的最高效益;也是為什麼政策之初規劃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商家才能收券,為什麼不可收購與販賣消費券、不可換現金之故,因為這些行為都可能導致折損被估算出的最高效益。

那為什麼可以捐出去?
但就在某一天的早上,英明的馬先生與劉內閣說,他們會把自己的消費券捐出去,按馬先生的說法,他捐出去的消費券會由需要的社福團體代為消費,間接實現捐贈者的3600元消費券本應該創造出來的效益,我認為,英明的馬先生這種說法是在帶頭破壞遊戲規則。販賣消費卷的人是不是也可以說,他販賣出去的消費券,也會被間接實現其所被付予的任務與效益 ?

再說,既然消費券不允許被收購與販賣,那為什麼又可以在壓力之下開放攤販收卷?這難到不會變成另一種形式的收購與販賣嗎?這種無法被監督的交易難到不會折損消費券應該要創造的最高效益嗎 ?

消費券執行成本?
為了實現這項政策,零零總總的發放成本、印刷成本、行政成本加起來,可能還因此要多花至少八億多元消費券執行成本,如果這八億多元能夠分給貧戶、作為學童的營養午餐會有多好、或是捐給社福團體,會有多好?無怪乎亞洲華爾街日報會得出馬是取悅選民的結論。(請見Taiwan's misdirected stimulus effort,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Asia.)

其實馬政府的執政能力如此輕率與無力已經不叫人意外了,如果最後這筆834億元的支出不能達成預期中的經濟效果,為什麼小老百姓必須因為執政團隊輕率不周詳的政策背負這麼龐大的舉債呢 ?馬政府的政策大戲總是看似金玉華麗,實則敗絮其中。



註一:行政院裁定發放消費券 每人三千六百元
http://www.gov.tw/newsCenter/pages/detail.aspx?page=dfbc9edc-4813-47e0-9781-36fe8a5da447.aspx 

註二:834億算法 :每人發放金額3600元乘以發放對象總人數。
http://1-apple.com.tw/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IssueID=20081125&art_id=31170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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